招标文件内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四、投标人资格要求”的“4、其它要求中第(3)小条”修改为“(3)自2025年1月1日起,同一投标人当年度在公司达到三个或累计中标金额达到5000万,该投标人将被禁止当年度继续在公司投标。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年度中标项目列表(格式采用第八章 第二部分 四、资格审查附表 附表5)及未超年度中标上限承诺(格式采用第八章 第二部分 四、资格审查附表 附件6)。”
注:此招标澄清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投标人知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不要求装订于投标文件中,不作为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