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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新增2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你单位建设的新增2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项目(项目代码:2309-340504-04-03-429318),拟在第六事业部检测室新增1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最大管电压:160kV,最大管电流:3mA;拟在模具中心检测室新增1台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最大管电压:200kV,最大管电流:3mA。两台设备均自带屏蔽铅房,为Ⅱ类射线装置。本工程建设的总投资为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16%。
二、项目审批意见
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和结论,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及风险防范措施建设。
2.项目运营期间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3.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在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规定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4.你单位在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使用前应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时自行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你单位在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对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