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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新建2台数字检测系统、固定探伤及移动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你公司建设的新建2台数字检测系统、固定探伤及移动探伤项目(项目代码:2312-340562-04-01-795366),建设地点位于公司1号厂房内,具体建设内容为:
1.新建1台X射线数字检测成像系统,型号XYG-225,最大管电压:225kV,最大管电流:8mA,配套建设屏蔽铅房。
2.新建1台X射线数字检测成像系统,型号ZXFP-320,最大管电压:320kV,最大管电流:5.6mA,配套建设屏蔽铅房。
3.新建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包括曝光室及辅房),并配备2台X射线移动探伤机用于产品无损检测,分别为型号XXG-2505,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型号XXG-3005,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本工程建设的总投资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16%。
二、项目审批意见
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和结论,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及风险防范措施建设。
2.项目运营期间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3.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规定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4.开展X射线移动探伤作业时,必须在《报告表》要求的区域内进行,并通过辐射剂量巡测仪确定控制区、监督区边界,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安放警示灯,安排监督人员巡检,防止人员误照事故发生。
5.你公司在X射线检测装置使用前应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时自行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你公司在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对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2月8日